河西学院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暂行办法
院办发〔2012〕12号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河西学院“十二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加快“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素质,全面提升教师整体教学水平和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派对象
45周岁以下专任教师和在教学岗位工作的实验工程技术人员。
二、实践锻炼的类别及内容
(一)非教师教育(工科、经济、法律、农学、旅游、新闻等)专业教师,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前,需有到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农村乡镇等专业对口业务部门挂职锻炼、学习调研、产学研合作研究的一线实践经历。
(二)教师教育(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教师,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前,需有开展社会调查(调研)、到中小学幼儿园任教、到地方专业对口单位开展专题合作研究或到重点大学进行课程进修(内容由学校指定)的经历。
三、实践锻炼的时间及形式
(一)全脱产:一学期,须离岗全职在实践锻炼所在单位学习工作。
(二)半脱产:累计实践锻炼时间不少于一学期,实践锻炼周期不超过一学年,实践锻炼周期内,可视实践工作性质集中时间担任一定的教学工作。
(三)驻点指导学生实践、实训、实习一学期以上。
四、选派程序
(一)参加实践锻炼教师由个人或学院联系实践单位,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年度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实践锻炼人员名单及实践形式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确认。
(三)由学院直接派到实践单位。
五、管理与考核
(一)实践锻炼工作结束后,教师应向所在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实践锻炼单位出具的考勤证明和考核意见各一份。
2.个人实践锻炼工作总结一份。
3.和实践锻炼单位(部门)合作取得的成果材料或专题调研报告一份。
(二)学院年度总结
按学年度,各学院应对实践锻炼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包括计划完成的情况以及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等,学校把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工作纳入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考核体系。
(三)实践锻炼教师年终考核
由学院对教师实践锻炼情况进行考核并报人事处备案,其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依据之一。
(四)经实践锻炼单位(部门)及所在学院考核,实践锻炼成绩不合格者,不享受实践锻炼期补助并扣发实践锻炼期校内岗位津贴。
六、经费保障
(一)学校设立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专项基金,相关费用由人事处报分管校长同意后按规定在财务处核报。
(二)按学校规定完成实践锻炼任务的教师,在实践锻炼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校内岗位津贴按所在学院同职级教师的平均数由学校直接发放。
(三)实践锻炼期补助(一学期按150天计):
1.在甘州区实践锻炼教师的补助,按10元/天·人发放。
在张掖市其他县实践锻炼教师的补助,按15元/天·人发放。
2.在甘肃省内,张掖市外实践锻炼教师的补助,按20元/天·人发放。
3.在省外实践锻炼教师的补助,按30元/天·人发放。
以上各类补助超支自负,节约归己。
(四)实践锻炼期车费
1.以全脱产形式实践锻炼,可以报销实践锻炼地至张掖往返一次的车费。
2.以半脱产形式实践锻炼,可报销实践锻炼地至张掖往返两次的车费。
(五)实践锻炼结束后,由学院向人事处提交教师实践锻炼工作过程性材料(复印件)后,教师按规定在人事处核销相关费用。
七、附则
(一)驻点指导学生实践、实训、实习教师,按学校规定在教务处核销相关费用。
(二)新进青年教师在见习期内由人事处会同二级学院及本人确定参加实践锻炼的具体单位、任务及要求,原则上在报到后开始参加社会实践锻炼,如有特殊原因,单独制定锻炼计划。其余教师参加锻炼的具体方案、计划由人事处和教师所在学院协商确定,分学年度报计划执行。
(三)学校鼓励教师通过实践锻炼成为双师型教师,对考取对口专业社会认定的职业(行业)资格(技能)证书者,按实际支出的费用酌情予以一定补助。
(四)已经取得与专业相符的“双师型”教师证书的人员,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阶段,等同于参加社会实践锻炼。
(五)独立或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在电子设计、数学建模、机械设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等竞赛中获奖(省部级一、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或指导学生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阶段,等同于参加社会实践锻炼。
八、本办法自2012年9月起开始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