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西学院“祁连人才工程”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突出校内拔尖人才、优秀教学科研创新团队、学术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升我校办学实力,推动学校总体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河西学院“祁连人才工程”计划包括:祁连学者特聘教授、祁连学者、祁连学术带头人、祁连青年骨干教师选聘计划。
第三条 “祁连人才工程”计划实行岗位聘任制,坚持公开评聘、优中选优,实现设岗、选人和做事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祁连人才工程”入选者在聘期内享受“祁连人才工程”岗位津贴。
第五条 “祁连人才工程”计划评选周期、聘期均为3年。
第六条 “祁连人才工程”岗位属流动岗位,聘期结束,自动解聘,达到岗位选聘条件者可再次参评。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祁连学者特聘教授是根据学校学科建设需要选聘的学术造诣高深,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在其学科领域具有赶超或保持国内先进水平能力的省内外学科带头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祁连学者是在我校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和显著学术成就,并具备一定组织能力的在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与我校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工程中心及特色专业、新兴交叉学科和教学科研团队建设相结合,每期选聘不超过10人。
第九条 祁连学术带头人是我校某一学科研究方向的带头人,入选者在该学科(专业)方向应有较为突出的学术研究成果,并具有带领该方向成员开展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能力和潜力。每期选聘不超过30人。
第十条 祁连青年骨干教师是具有系统而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积极,教学效果良好,在教学、科研、医疗等方面取得一定业绩,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业务骨干,每期选聘不超过60人。
第十一条 祁连人才工程岗位设置适当考虑学校各学科发展的差异性,每届评选时进行适度的结构宏观调控,以促进学校各学科的全面协调发展。为支持医学教育发展,医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在参与学校祁连人才工程各层次岗位竞争的同时,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确保在第二届选聘中医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各选聘祁连学者1人、祁连学术带头人3人,祁连青年骨干教师分别为8人、6人。
第三章 选聘条件及业绩考核分值
第十二条 “祁连人才工程”岗位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医疗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治学严谨,热爱本职工作,有较突出的工作实绩。
(二)承担教学、医疗工作或承担学校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完成已聘岗位学校规定的任务,无年度考核不合格及任何教学、医疗事故(或工作失误)。
第十三条 必备条件及评选考核分值
(一)祁连学者必备条件及业绩考核分值
在省内外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备带领本学科成员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的能力。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医疗及管理工作。
近3年来,完成一定的教学工作量,本人(作者或获奖人、完成人等)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业绩考核基本分值达60分以上:
1.作为前5名获奖人员获1项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分别计100分,其余按排名依次递减10分。
2.作为前5名获奖人员获1项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第一名计100分,其余按排名依次递减10分。
3.作为前3名获奖人员获1项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按排名分别计80分、70分、60分。
4.作为前2名获奖人员获1项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分别计60分、40分;获教育厅级教学成果奖分别计40分、30分。
5.作为第一完成人获1项市厅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分别计20分、15分。
6.新主持或主持完成1项教学、科研项目,A1类计120分,A2类计100分,A3类计80分,B类计50分,C类计20分,D类计10分。
7.主持项目累计获得纵向科研经费(校内资助经费不计)文史类20万以上、理工类50万以上、医学类10万元以上,或获横向科研经费文史类30万、理工类100万、医学类20万元以上计20分。
8.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计20分。
9.在本校完成的理论及实验教学学年平均工作量达到300学时数,学生评教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或2次良好者计30分。
10.主持(前1名)制定了由国家颁布(以文件为准,下同)的行业标准1项计20分;省上颁布的地方标准1项计10分。
11.主持(前1名)完成的研究报告、咨询建议被省委、省政府或市厅级部门采纳并以文件或公函的形式予以转发1篇(项),分别计30分、15分。
12.主编(排名第一)专著或教材1部(合著者,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3,未注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者不计)计15分。
13.作为第一作者,在SSCI、SCI、EI上收录1篇专业论文计20分;在CSSCI来源期刊或CSCD核心库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计15分(医学类计20分)。
14.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成果(包括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团队或师生参加),在由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一、二、三等奖或取得名次分别计30、25、20分。(除音体美专业外,其余专业不累加计算)
15.作为前2名完成人,新建成一个省级教学科研团队(平台),或完成了新学科、新专业创建工作,或所负责的省级教学科研团队(平台)被主管部门评估为优秀或受到表彰,按排名分别计25分、20分。
16.本人或与企业合作开发完成的科技成果经推广或转化后形成新产品,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为学校创纯收入10万元以上计20分。
17.音乐教师举办过省级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专场演出或担任过省级大型演出的编导、指挥,美术教师的作品被省级博物馆、美术馆、画院收藏,体育教师担任过省级运动会的裁判或省大运会裁判长计20分。(不累加计算)
18.任省内外高校兼职硕士生导师并招生者计10分。(不累加计算)
19.被评为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计40分;获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计30分;获省级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省教学名师、省名中医,任省级以上专业学会常务理事及以上学术兼职等计15分。(不累加计算,各类荣誉计分有效期为六年,自表彰或入选之日起计)
20.在服务社会、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文化传承与创新领域业绩斐然,声誉卓越者,经个人申请、由学术委员会推荐提名,学校研究聘任,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二)祁连学术带头人必备条件及业绩考核分值
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医疗及管理工作。
近3年来,完成一定的教学工作量,本人(作者或获奖人、完成人等)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业绩考核基本分值达60分以上:
1.作为前7名获奖人员获1项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分别计100分;其余按排名依次递减10分。
2.作为前5名获奖人员获1项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计100分;其余按排名依次递减10分。
3.作为前5名获奖人员获1项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第一名计80分,其余按排名依次递减10分。
4.作为前3名获奖人员获1项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按排名分别计60分、50分、40分;获1项教育厅级教学成果奖分别计50分、40分、30分。
5.作为前3名获奖人员获1项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按排名分别计30分、20分、10分。
6.作前2名获奖人员获1项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按排名分别计15分、10分。
7.作为第一完成人获1项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计10分。
8.新主持或主持完成1项教学、科研项目,A1类计120分,A2类计100分,A3类计80分,B类计50分,C类计20分,D类计10分。
9.主持项目累计获得纵向科研经费(校内资助不计)文史类10万元以上,理工类20万元以上,医学类5万元以上,或获横向科研经费文史类15万、理工类50万、医学类10万元计10分。
10.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按排名分别计20分、10分。
11.在本校完成的理论及实验教学学年平均工作量达到340学时数,学生评教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或2次良好计30分。
12.主持(前1名)制定了由国家颁布的行业标准1项计20分;省上颁布的地方标准1项计15分。
13.主持(前1名)完成的研究报告、咨询建议被省委、省政府或市厅级部门采纳并以文件或公函的形式予以转发1篇(项),分别计30分、15分。
14.主编(排名第一)学术著作、教材1部(合著者,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3,未注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者不计)计20分。
15.参编学术专著或教材2部(专著合计20万字、译著合计30万字、教材合计24万字以上;未注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者不计)计20分。(不累加计算)
16.作为第一作者,在SSCI、SCI、EI上收录1篇论文计20分;在CSSCI来源期刊或CSCD核心库期刊发表论文1篇计15分(医学类计20分)。
17.本人在由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全省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0分、15分、10分。(除音体美专业外,其余专业不累加计算)
18.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本校师生在由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一、二、三等奖(或取得名次)分别计30分、25分、20分;在全省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一、二、三等奖(或前5名)分别计20分、15分、10分。(除音体美专业外,其余专业不累加计算)
19.作为前3名完成人,新建成省级教学科研团队(平台)1个,或完成了新学科、新专业创建工作,或所负责的省级教学科研团队(平台)被主管部门评估为良好或受到表彰,按排名分别计25分、20分、15分。
20.本人或与企业合作开发完成的科技成果经推广或转化后形成新产品,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为学校创纯收入10万元以上计20分。
21.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本校学生(学生排名第一)发表专业论文2篇计10分。(不累加计算)
22.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本校学生(学生排名第一)获校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2项计10分。(不累加计算)
23.音乐教师举办过省级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专场演出或担任过省级大型演出的编导、指挥,美术教师的作品被省级博物馆、美术馆、画院收藏,体育教师担任过省级运动会的裁判或省大运会裁判长计20分。(不累加计算)
24.任省内外高校兼职硕士生导师并招生者计10分。(不累加计算)
25.被评为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计30分;获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计20分;获省级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省教学名师、省名中医、省高校青年教师成才奖,任省级以上专业学会理事及以上学术兼职等计15分。(不累加,各类荣誉计分有效期为六年,自表彰或入选之日起计)
(三)祁连青年骨干教师必备条件及业绩考核分值
年龄在40周岁以下,接受并完成青年教师导师培养任务,认真完成教学、科研、医疗工作。近3年来,完成一定的教学工作量,本人(作者或获奖人、完成人等)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业绩考核基本分值达60分以上(其中第12项至少达到12分):
1.作为获奖人员获1项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计100分;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教育厅级教学成果奖计70分。
2.作为前5名获奖人员获1项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第一名计60分,其余按排名递减10分。
3.作为前3名获奖人获1项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计分别计50分、40分、30分;
4.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1项校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计24分,二等奖计12分。
5. 新主持或主持完成1项教学、科研项目,A1类计120分,A2类计100分,A3类计80分,B类计60分,C类计40分,D类计20分,校级计12分。
6.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按排名分别计40分、30分,实用新型专利1项分别计30分、20分,外观设计专利1项分别计20分、12分。
7.完成的理论及实践教学学年平均工作量达到420学时数,学生评教均在合格以上并达到1次优秀或2次良好及以上计24分。
8.作为前2名完成人,制定了省上颁布的地方标准1项计12分。
9.作为前3名完成人,完成的研究报告、咨询建议被省委、省政府或厅局级部门采纳并以文件或公函的形式予以转发1篇(项),分别计24分、12分。
10.主编(排名第一)学术著作、教材1部(合著者,未注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者不计)计60分。
11.参编学术专著或教材1部(专著10万字、译著15万字、教材12万字以上;未注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者不计)计24分。(不累加计算)
12.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在SSCI、SCI、EI上收录1篇计60分;在CSSCI来源期刊或CSCD核心库期刊发表1篇计30分(医学类计50分);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上发表2篇(医学类1篇)计12分。
13.本人在由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竞赛中获1项省级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计50分、40分、30分、20分;校级一、二等奖分别计20分、12分。(除音体美专业外,其余专业不累加计算)
14.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本校学生在由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得奖励计50分;在全省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计40分、30分、20分、12分。(除音体美专业外,其余专业不累加计算)
15.作为前3名完成人,新建成1个校级教学科研团队(平台),按排名分别计60分、40分、20分。
16.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本校学生(学生排名第一)发表专业论文1篇计12分。(不累加计算)
17.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本校学生获校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计12分。(不累加计算)
18.选聘为地方科技特派员,或被评为市、校级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我最喜爱的老师等计12分。(不累加计算,各类荣誉计分有效期为六年,自表彰或入选之日起计)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十四条 人事处发布祁连人才工程选聘计划,经个人申请、各二级部门初审、推荐,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等审核评分,达到合格分值者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推荐,推荐结果经党委常委会审定确认。
第十五条 人事处对评审通过的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学校发文聘任,聘期自发文之日起计。
第五章 聘期工作职责及业绩要求
第十六条 祁连人才工程入选者除完成既定岗位规定的教学、科研、医疗等任务外,聘期内还需履行以下职责,并达到相应的业绩要求:
(一)祁连学者
1.工作职责
(1)主动接受所属部门的管理,认真实施任期内学科专业、研究基地、团队建设目标和方案。
(2)定期组织本学科成员共同研究讨论,开拓富有生命力的研究领域,不断凝练意义重大、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基地研究方向。
(3)完成青年教师指导工作,积极培养后备学科带头人,构建结构合理、富有凝聚力和创新能力的学科梯队。
(4)积极申请和筹措学科专业、基地建设、团队建设经费,管好经费,最大限度地促进学科专业、基地及团队的发展。
2.工作业绩要求:聘期结束时,应达到入选祁连学者的选聘条件及业绩考核分值。
(二)祁连学术带头人
1.工作职责
(1)主动接受所属部门的管理,积极参与完成本学科专业、研究基地、团队的建设目标和任务。
(2)积极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完成青年教师指导工作。
(3)积极完成所属部门安排的其它工作和任务。
2.工作业绩要求:聘期结束时,应达到入选祁连学术带头人的选聘条件及业绩考核分值。
(三)祁连青年骨干教师职责
1.工作职责
(1)主动接受所属部门的管理,积极完成专业建设的各项任务及教学、科研、医疗及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学术及业务水平。
(2)积极参与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2.工作业绩要求:聘期结束时,应达到入选祁连青年骨干教师(医师)的选聘条件及业绩考核分值。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祁连人才工程计划人选实行聘期目标管理,由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各二级学院分别就所辖业务对入选者履职及教学、科研等业绩情况进行评分;经人事处汇总综合、组织专家进行聘期届满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并在全校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考核办法
1.考核成绩(百分制)计算办法如下:
(1)祁连学者、祁连学术带头人考核总成绩(是团队负责人)=所属部门评价×15%+团队考核成绩×25%+个人工作业绩考核成绩×60%。
(2)祁连学者、祁连学术带头人考核总成绩(非团队负责人)=所属部门评价×15%+个人工作业绩考核成绩×85%。
(3)祁连青年骨干教师考核总成绩=所属部门评价×15%+个人工作业绩考核成绩×85%。
所属部门评价由本人学科专业所属学院考核;团队考核成绩根据团队类别分别由教务处、科技处负责考核;个人工作业绩根据评选业绩考核标准由人事处负责考核。
2.团队成绩、个人工作业绩成绩、个人考核总成绩合格分值原则均为60分,可由学校酌情调整。
3.祁连人才工程人选在聘期内必须至少完成1项所属岗位业绩考核条件所列的论文(论著),或教学、科研项目,或教学科研成果奖励(三者必备其一),并完成一定的教学工作量:祁连学者、祁连学术带头人、祁连青年骨干教师学年平均学时数分别不低于90、120、150学时,否则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因辞职、调动工作等不在本校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不再参加考核,“祁连人才工程”人才称号及相关待遇自然终止。
第二十条 聘期内未能完成工作业绩条件,但在某一领域有突出成就或取得标志性成果者,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党委常委会审定,可确定其考核结果为合格。
第二十一条 祁连人才工程人选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撤销其称号,解除聘任合同,停发并视情况追回已发放的相应津贴:
聘期内发生严重教学、医疗等工作事故;学生评教不合格;未履行岗位责任;有弄虚作假行为;违反学术(职业)道德规范;触犯刑律。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祁连学者、祁连学术带头人、祁连青年骨干教师聘期月津贴分别为1200元、800元、400元,发放周期为36个月,按月支付,在学校发文聘任当月起即按月标准的80%预发津贴。其余20%的津贴在聘期届满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考核不合格者不再发放。
第二十三条 聘期内对祁连人才各层次人选参加学术交流、出版A类专著、发表A类学术论文予以资助,标准为祁连学者10000元,祁连学术带头人8000元,祁连青年骨干教师5000元。
第二十四条 聘期内对祁连人才负责或新组建的教学科研团队给予经费支持:
(一)给予祁连人才负责的省级以上教学科研团队建设经费:哲学社会科学、艺术与体育团队5万元,自然科学、医学团队10万元。
(二)给予祁连人才负责的校级以上教学科研团队建设经费:哲学社会科学、艺术与体育团队2万元,自然科学、医学团队4万元。
第二十五条 团队建设经费总额由人事处负责协调,统一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并将教学、科研团队建设经费分别划转至教务处、科技处,实行项目化管理,由团队负责人申请立项,并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适用范围和标准支出使用,不得随意调整。在立项当年报销30%,中期检查通过后再报销50%,其余20%在项目结项验收后予以报销。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剩余团队经费不再报销。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科技处分别负责教学、科研团队项目的评审立项、中期检查、验收及经费的审核报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祁连人才工程各层次人选不可交叉评选。
第二十八条 聘期结束,各层次人选考核成绩可作为下届人才工程推荐选聘的主要依据,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入选。
第二十九条 申请入选祁连人才工程人选业绩成果(除荣誉称号外)时间范围以近三年为限;业绩成果除注明不累加计分者外,其余成果每达到一次计分标准即可累加计分。
第三十条 教学、科研项目及成果分类按照《河西学院科研业绩认定及考核办法》执行;同一成果(著作、教材、论文、项目等)立项、通过鉴定、出版、获奖等只计算1次,不重复计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河西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7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