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健全工资管理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公开国家和甘肃省有关工资管理的制度和文件精神,以便监督执行。
二、严格把关,准确地执行国家和甘肃省有关工资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三、根据甘人事(1989)24号、甘政发(1994)15号文件精神,建立教职工工资档案,并做好日常管理增补工作。
四、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工资正常升档和调整标准工作。
五、调入人员的工资;根据甘工组发(1987)11号文件,甘人事(1991)60号等文件精神,可比照本单位"同学历、同职务、同工龄"人员的工资标准重新确定,"重新确定工资时,本人调动前的原工资,不能作为依据,确定后,在编制内上报省教育厅人事处、省人事厅工改办审批后执行。
六、对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严格按照甘人事(1994)55号文件《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和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发《工资日常审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执行。
七、对于各类晋升职称职务的人员兑现工资时,按下列情况执行:
1、晋升职称人员,学校下文聘任后,上报省职改办审批;根据省职改办的职称批件,按照《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甘人事(1994)57号]文件精神核定工资标准,并再报省教育厅人事处、省人事厅工改办审批工资,审核批准后,学校拟文执行。工资的执行时间以职改办审批的为准。
2、晋升职务人员的工资按甘人事(1994)57号文件核定工资标准,报省教育厅人事处、省人事厅工改办审核批准后,学校拟文执行。处级和科级干部的工资,在省编委核定处级与科级职数后审批。
八、对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费,根据国发(1978)104号、甘政办(1985)235号文件精神核定,其生活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比例发给。其比例是: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100%;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95%,工作年限满二十五年,不满三十年90%,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85%,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75%,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60%,不具备退休条件的人员,由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应按退职处理。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
九、按时审批工资总额计划,准确及时作好填报工资月报表、季度报表、年度报表等工作。
十、本规定由人事处组织实施。
十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下规定为准。
二00二年四月四日